MT 502—1996
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1996—03—13批準 1996—08—01實施
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粉塵采樣器檢定裝置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。
本標準適用于粉塵采樣器檢定裝置(以下簡稱檢定裝置)的制造、檢驗和驗收。
2 引用標準
GB 998 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
GB 2423.1 電子電工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A:低溫試驗方法
GB 2423.2 電子電工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B:高溫試驗方法
GB 2423.3 電子電工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C:恒定濕熱試驗方法
GBl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
JJG 257 玻璃轉子流量計檢定規程
JJG 573 膜盒壓力表試行檢定規程
3 技術要求
3.1 檢定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進行制造。
3.2 檢定裝置的表面應無明顯凹痕、劃傷,開關啟動動作應靈活可靠,閥門轉動平穩。
3.3 檢定裝置流量計測量范圍和允許誤差:
測量范圍:0.5~100L/min;
允許誤差:±1.0%。
3.4 檢定裝置差壓計測量范圍和允許誤差:
a.測量范圍;0~200×10Pa,
0~-200×10 Pa;
允許誤差:±1%。
b.測量范圍:>200×10Pa~2 000×10Pa,>-200×10 Pa~-2 000×10 Pa;
允許誤差:±2%。
3.5 檢定裝置計時范圍和允許誤差:
計時范圍:不小于10h;
30min允許誤差土0.5s。
3.6檢定裝置氣源:
氣源A:流量不小于15L/min,抽氣負壓≥0.02MPa。
氣源B:流量不小于100L/min,抽氣負壓≥0.06MPa。
3.7 檢定裝置測試口氣流溫度不得高于室溫5℃。
3.8 檢定裝置氣密性:
在2 000Pa壓力下,1min壓力下降應不大于2×10Pa。
3.9 檢定裝置附加阻力:
對粉塵采樣器采樣流量的附加阻力應不大于2×10Pa。
3.10 檢定裝置適應的環境條件:
環境溫度:0~35℃;
相對濕度:≤85%。
3.11 檢定裝置的電源插口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0MΩ,耐潮試驗后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,并能承受1 500V的耐壓試驗。
3.12 檢定裝置經高溫試驗、低溫試驗、運輸試驗、耐潮試驗后應符合3.2、3.5、3.6技術要求。
4 試驗方法
4.1 試驗的環境條件
a. 溫度:20±5℃;
b. 濕度:≤85%。
4.2 檢查
本標準3.2條用目測和手感進行。
4.3 檢定裝置流量計示值誤差
按JJG 257玻璃轉子流量計規定的示值誤差檢定方法進行檢驗。
4.4 檢定裝置差壓計示值誤差
按JJG 573膜盒壓力表試行檢定規程的示值誤差檢定方法進行檢驗。
4.5 檢定裝置計時范圍和誤差
用分度值為0.01 s的電子秒表作標準器,同時啟停電子秒表與檢定裝置計時器,將計時器的示值與標準器的示值進行比較,選取30min時間間隔測試兩次,取zui大誤差值。
4.6 檢定裝置氣源
用檢定裝置上的流量計和量程為0~-0.1MPa、準確度為2.5%的真空表檢驗氣源流量范圍和抽氣負壓。
4.7 檢定裝置測試口氣流溫度
檢定裝置工作30min后用量程為0~100℃、分度值為0.5℃的點溫度計測量測試口氣流的溫度,測量兩次,取zui大值。
4.8 檢定裝置氣密性
在檢定裝置測試口至流量調節閥之間加壓,當壓力達到200×10Pa時,啟動計時器,到1 min時記下差壓計上的讀數。
4.9 檢定裝置附加阻力
在檢定裝置測試口和粉塵采樣器之間,連接準確度為1%、測量范圍為300×10Pa差壓計,當檢定裝置流量和粉塵采樣器流量平衡時,從差壓計上讀出壓力。
4.10 絕緣電阻和耐壓
4.10.1 用500V電壓等級兆歐表測量電源插口電極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。
4.10.2 按GB 998的要求進行耐壓試驗。
4.11 低溫試驗
按照GB 2423.1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中試驗Ab,溫度漸變進行試驗。
試驗溫度0℃;
試驗時間2h。
4.12 高溫試驗
按照GB 2423.2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中試驗Bb,溫度漸變進行試驗。
試驗溫度35℃;
試驗時間2h。
4.13 運輸性能試驗
檢定裝置包裝好后,在模擬運輸試驗臺上試驗1h。
4.14 濕熱試驗
按照GB 2423.3試驗C:恒定濕熱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。
試驗周期:2d;
嚴酷程度:40℃。
5 檢驗規則
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5.1 出廠檢驗
出廠檢驗由生產廠質檢部門逐臺按表1規定進行,檢驗合格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出廠。
表1
序號 | 檢驗項目 | 技術要求 | 檢驗方法 | 出廠檢驗 | 型式試驗 |
1 | 外觀 | 3.2 | 4.2 | √ | √ |
2 | 流量計范圍和誤差 | 3.3 | 4.3 | √ | √ |
3 | 差壓計范圍和誤差 | 3.4 | 4.4 | √ | √ |
4 | 計時范圍和誤差 | 3.5 | 4.5 | √ | √ |
5 | 氣源流量和抽氣負壓 | 3.6 | 4.6 | √ | √ |
6 | 測試口氣源溫度 | 3.7 | 4.7 | / | √ |
7 | 氣密性 | 3.8 | 4.8 | √ | √ |
8 | 附加阻力 | 3.9 | 4.9 | √ | √ |
9 | 絕緣電阻 | 3.11 | 4.10.1 | √ | √ |
10 | 耐壓試驗 | 3.11 | 4.10.2 | / | √ |
11 | 低溫試驗 | 3.12 | 4.11 | / | √ |
12 | 高溫試驗 | 3.12 | 4.12 | / | √ |
13 | 運輸試驗 | 3.12 | 4.13 | / | √ |
14 | 耐潮試驗 | 3.12 | 4.14 | / | √ |
注:表中“√”為應檢驗項目,“/”為不檢驗項目。
5.2 型式試驗
5.2.1 型式試驗的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。
5.2.2 在下列情況下,應做型式試驗:
a.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;
b. 正式生產后,如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時,并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. 長期停產后,恢復生產時;
d.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時;
e. 正常生產,每3年進行一次;
f. *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。
5.2.3 按GB 10111的規定,在出廠檢驗合格產品中進行抽樣(至少1臺)。
5.2.4 表1中各檢驗項目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該臺不合格,重新抽樣,若仍不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6 標志、包裝運輸、貯存
6.1 標志
6.1.1 產品應有銘牌,銘牌上包括制造廠名、產品名稱、產品型號、制造日期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、編號和相應的標志。
6.1.2 面板上的文字和標記應清晰耐久。
6.2 包裝運輸
6.2.1 包裝應符合鐵路、汽車等有關運輸的規定。
6.2.2 包裝箱內包括產品合格證、產品說明書和裝箱單。
6.3 貯存
應貯存在干燥、通風的室內環境中。